连社联发〔2016〕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社联,高校社联,市各社科类社会团体,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2月26日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连云港市社联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也可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工作: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2.实施委员会决议;
3.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4.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市社联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前五天,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社联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内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兼职副主席担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由常委担任。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市社联的工作安排,开展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