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促进社会科学普及都作了哪些规定,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杨东升。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途径。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并加强社科普及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对于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什么是社科普及?社科普及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社科普及活动必须依法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条例》在组织管理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日常工作由社联具体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4、《条例》对社联的职责做了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二是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三是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四是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是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六是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5、社科普及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社会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三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四是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五是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举办社会科学普及讲座、报告会、研习班,组织相关的展览、咨询、竞赛和考察交流;二是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三是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四是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五是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6、《条例》关于社科普及的社会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社科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科普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7、《条例》规定了哪些社科普及的保障措施?
答:必要的经费是社科普及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科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科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与此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社科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科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热爱人文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科普及,《条例》规定,将每年9月的第三周定为“江苏省社科普及宣传周”,建设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建立和完善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建设社科强省和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有力支撑。《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和推荐。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8、《条例》对社科普及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答:《条例》在第六章中设立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社科普及名义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宣扬封建迷信、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还针对社科普及工作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主要违法行为分别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