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市社联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提高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的人文素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托教学科研院所、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民间社团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普及社科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市社科普及基地由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认定并授牌。市社联是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市社科普及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人文社科普及和宣传教育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二)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并将社科普及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三)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市社联的业务管理、指导及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五)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六)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社科普及活动经费保障。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进行,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各社科类社团(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直接向市社联申报;各县区申报市社科普及基地的,须经县区社联审核后,报市社联。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连云港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市社科普及基地认定
第八条 市社联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市社联根据申报和推荐材料以及考察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为市社科普及基地,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市社科普及基地任务
第十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载体等的策划,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以上各类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应配合、支持当地社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每年全市性“社科普及宣传周”等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1项以上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五章?市社科普及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市社联主要管理职责:
(一)对基地制订实施的有关计划、规章制度等进行指导;
(二)组织基地参与各项社科普及宣传、交流和培训活动;
(三)对基地重大科普项目予以立项;
(四)对基地社科普及工作进行评估;
(五)推荐参评省社科普及基地。
第十五条市社联将建立市社科普及基地专项资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社科普及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将社科普及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市社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年度计划和项目活动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市社科普及基地竞争和淘汰机制,市社联每年对其进行检查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采取书面警告、发出整改通知,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有错误政治导向或从事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社科普及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
(四)评估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不能履行基地职责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