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科类学会筹备组建及注销程序
(试 行)
第一条 筹备组建全省性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应由发起人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发起人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筹备手续。
第二条 筹备全省性社科类学会的条件:
(一) 凡列入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的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以及有关江苏地方特色问题的学术研究、有重要影响的名人名著研究等,可申请成立学会或研究会。
(二) 学会会员构成应有代表性、广泛性,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发起人不得少于10人。研究水平应具有权威性,基础理论学科的学会,发起人中应有2/3以上相关学科或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用研究领域的学会,不得少于1/2。
(三)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 有固定的住所;
(五)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第三条 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 挂靠单位书面意见;
(六) 相应学科或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 省社科联学会部对筹备申请进行初审;
(二) 省社科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三) 发起人持省社科联的批文向省民政厅申请筹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联不予批准筹备:
(一) 申请筹备的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有关法规及省社科联章程规定的;
(二) 在我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学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经批准筹备的学会,自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须完成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发起人须在大会预定会期前1个月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60天内,向省民政厅提出注册登记的申请。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完成筹备工作、待省民政厅行政许可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省民政厅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至此注册登记手续完成,方可以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会注销登记,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后,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省社科联及其挂靠单位共同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后,经省社科联批准,学会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