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市社联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维护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业务主管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科类社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科类社团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市社联的有关规章以及社科类社团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社科类社团须接受市社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科类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筹建市级社科类社团,须由发起人向市社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建,获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批准筹建的社科类社团,须在正式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向市社联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和社科类社团负责人等有关材料,社科类社团负责人提名需先征求社科类社团挂靠单位及提名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市管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科类社团职务,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后应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社科类社团成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 社科类社团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社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市社联初审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七条 社科类社团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市社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时拟修改章程的,应将章程草案事先报市社联和市民政局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联复审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社科类社团负责人的变更须事先征求社科类社团挂靠单位及提名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按社科类社团章程进入选举程序;市管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科类社团职务,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社科类社团章程进入选举程序。
第八条 社科类社团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分支机构、财务帐号等登记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联提出申请,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在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科类社团注销登记,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后,正式向市社联提出申请;经市社联审查同意后,在市社联及其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科类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经市社联批准,社科类社团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科类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科类社团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社科类社团的有关重大事项。社科类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由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科类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五分之一。理事名单须报市社联备案。
第十三条 社科类社团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名单须报市社联备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社科类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好;
2. 在本社科类社团专业技术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1人。
社科类社团负责人一般应注重地区和单位分布,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 社科类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社科类社团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市社联审查及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社科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科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社科类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是社科类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该社科类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科类社团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亦同时注销。社科类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科类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社科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社科类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社科类社团主办的实体机构,必须符合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与社科类社团的业务范围相关,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科类社团主办实体机构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按核准的方式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收入的盈余主要用于补贴社科类社团活动及自身事业发展。
社科类社团对其主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社科类社团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需经市社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市社联有关规章办理;不需经市社联审查批准的,社科类社团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市社联备案。
第十九条 社科类社团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科类社团应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围绕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和科普咨询等活动,努力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服务,为学界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科类社团开展的社会科学的普及、宣传和专业培训等工作,应讲求质量,注重社会效果,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社科类社团是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其学术活动的收入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科类社团开展各项活动均应制定计划,活动后应撰写活动综述或工作小结,并向市社联提供一套完整的活动资料。
第二十四条 社科类社团组织各种重大活动,事先应向市社联报告。举办跨市、全国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半年,举办或主办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一年,向市社联提出申请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述活动,应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社科类社团将批准件抄报市社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科类社团开展对国(境)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的统一、荣誉和民族的团结,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对国(境)外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市社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科类社团主办报纸、期刊、网站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联备案。社科类社团对所办报刊、网站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努力提高质量。上列报刊和出版物以及社科类社团网站发布的重要材料、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寄送市社联。
第二十七条 社科类社团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市社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将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报送市社联。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社科类社团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办公场所和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社科类社团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社科类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科类社团的经费以及开展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科类社团(包括其主办的实体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应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须接受其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社科类社团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并报市社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科类社团终止前须在其挂靠单位和市社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其挂靠单位、市社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社科类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三条 在对社科类社团开展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基础上,市社联开展评选先进社科类社团和优秀社科类社团工作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科类社团有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故不参加市社联组织的重点活动;不接受监督管理;组织涣散,负责人有严重不团结现象,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两年内未履行年检手续;犯政治导向错误;违反国家法规等行为的,市社联将会同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注销登记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社联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团。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社联和高校社联所属社科类社团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社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