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颖文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目的性很强的社会行为。尽快制定有关社科普及的法律法规,对着力彰显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社科普及,充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科学普及是现代科普的一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人们在具体的科普工作中明显存在着不够重视社科普及的倾向,使社会科学的整体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应该说,这与在立法和执法领域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着巨大的反差,我国社科普及工作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可以遵循不无关系。
200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因此,深入思考和审视加快社科普及立法的必要性,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国家的法制化轨道已势在必行。
一、着力提高人们对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
在我国,社会科学的形成经历了相当的历史时期。它的重要渊源来自于传统文化,也就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以及诸子百家的思想学说。鸦片战争之后,我国知识界开始接受外来的科学和社会知识。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基本上形成了现代意义的社会科学体系。在这期间,马克思主义的传入,是哲学社会科学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一件大事。从此,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社会科学始终是我们党的重要理论武器,是党生存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宝贵财富。1978年的真理标准的讨论,对中国社会走向与发展的巨大影响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哲学社会科学在研究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上所进行的创造性的理论探索,对于党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和指导思想的丰富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都做出了世人瞩目的重要贡献。可以说,“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
今天,人类进入高度文明的21世纪,我们对科学和人文的关系有着更智慧更清醒的认识。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这里的科学主要是指自然科学),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人们的生活愈来愈密切。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技术是一柄犀利的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也会造成人类的巨大灾难。如果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科学技术就可能变为危害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力量;如果整个社会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相应地完善,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就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社会发展的方向就会成为严重的问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会陷入困境,就不可能从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真正的幸福。因此,正如《意见》所指出的:“掌握必备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于人们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提高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是十分重要的。”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辅相成、共同推动。那些“物质丰裕,精神匮乏”以及人的严重异化现象、威胁人类生存的环境恶化和社会的乃至国际范围的对立与冲突,都是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发展失衡的后果。“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为自然科学提供人类先进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提供价值观的判断,并通过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指导社会实践,来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更有人形象地把它定位成“科学是发动机,人文是方向盘”。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理念目前尚未真正落实到行动上。因此,通过对社科普及这一目的性很强的社会行为进行立法,来规范和切实加强社会科学的传播、教育和应用,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社会科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也只有通过社科普及,让社会科学成果跳出学术研究的“象牙塔”,实现其价值转化,使之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理解、接受和掌握,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社科普及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科学因其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创新以及研究方法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其科学形态和学科体系日益完善,其科学价值和科学意义也更加突出,已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知识宝库。从社会科学专业性的角度来看,如果不经过系统全面的学习,就不能很好地理解、掌握和应用这门科学。而从社会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力来看,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掌握和应用这门科学,就会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但不可否认,目前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应用还存在有脱节现象,因此,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更需要我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方位加以推广,社科普及正是人们持续学习、掌握和应用社会科学的重要渠道。
多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公众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孕育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另一方面也冲击着传统的人文价值观念。社会上有些人缺乏人文精神的培养,缺乏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武装,导致物质欲求与精神追求相分裂,不断动摇和侵蚀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价值。他们当中有的人或在行政时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在生产上搞短期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信用和公众利益;或缺乏科学的世界观,使一些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活动乘虚而入,影响甚至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是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一代青年的个体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渗透。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科学知识、方法、精神、思想的学习和武装。换句话说,在这方面,社科普及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同时也为社科普及工作提供了现实的要求和广阔的空间。
然而,由于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社科普及的重要性尚未被全社会所充分认识和重视,以至于造成社科普及现状非常不尽如人意:一是社科普及工作往往被置于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地位,社科普及专项经费目前还没有真正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而自然科学普及的经费投入则有法可依,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递增。二是社科普及组织程度弱化,机构缺失队伍不齐(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社科普及组织),社科普及资源缺乏有效的优化整合,社会动员缺乏应有力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活动仅局限于一定的范围,不能有效地覆盖社会各个层面,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的人们在社会变革中产生的疑虑和困惑得不到有效舒解;反观自然科学普及,从中央到地方科普管理机构明确,已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组织网络和较强的组织动员力度。三是社科普及的制度建设很不完善,没有明确法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中长期发展规划难以制定和落实,工作机制比较松散,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创新机制等基本阙如,远未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从而严重制约了社科普及乃至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及其功能作用的发挥,甚至最终也会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自然科学普及则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近期和中长期科普发展规划明确,不仅每年有固定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专题科普活动,而且各级科普示范教育基地等建设得以有序推进。
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近年来,很多有识之士也都在积极呼吁加大社会科学的传播和教育力度,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社科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充分重视和加快社科普及立法进程,既是把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行动上,将社科普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又是尽快优化社科普及工作环境,有效整合社科普及资源,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社科普及活动,保障社科普及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并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途径。
三、充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方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将国家各项工作都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这必然也应该包括党和国家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加强社科普及立法,将使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更加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是解决社科普及工作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任务更加重要;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任务更加突出。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中华民族、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出发,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党的领导集体对哲学社会科学及其普及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构成部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说明我们党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政策已趋于成熟和定型。
但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政策性文件,并且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社会科学及其普及工作要获得长期稳步的发展必须依托国家大法的保障。因此,应当而且有必要及时将这些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明确政府、社会、公众在社科普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主体的社科普及行为,明确保障措施,通过法律稳定性的特点将中央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宣传和普及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使之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坚持下去。法律以其严肃性、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朝令夕改的不足,也不会因政府和领导人的更替而随意改动,从而抵御来自个别意志的干扰,保证社科普及事业健康而有序的发展繁荣。
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也将更有利于对《意见》的具体贯彻。法律是由规范构成的,规范从逻辑结构上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内容,它应当而且必须是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这就可以使党的政策中许多概括性表述得以细化,转变成有关社科普及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从而使《意见》的内容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真正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的要求,把“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落到实处,把社科普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全面加以推进。